經國務院批準,我國于2011年3月3日向國際海事組織遞交了加入《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(tǒng)國際公約》(以下簡稱公約)的加入書,同時聲明如下:本公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(qū);在另行通知之前,本公約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?! ?
經國務院批準,我國于2011年3月3日向國際海事組織遞交了加入《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(tǒng)國際公約》(以下簡稱公約)的加入書,同時聲明如下:本公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(qū);在另行通知之前,本公約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。
公約將于2011年6月7日對我生效,同時適用于澳門特區(qū),不適用于香港特區(qū)。
現將公約中文本予以公告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
來源:交通運輸